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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允许符合有关要求的斯里兰卡锡兰肉桂进口
- 上架时间: 2024-05-12 | 作者: 五星电视体育直播观看免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种植工业部有关斯里兰卡锡 - 联系我们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种植工业部有关斯里兰卡锡兰肉桂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有关要求的斯里兰卡锡兰肉桂进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种植工业部关于斯里兰卡锡兰肉桂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本公告中的锡兰肉桂,是指以在斯里兰卡种植的锡兰肉桂(Cinnamomum verum)树皮为原料,采收后经干制工艺加工后的产品。
输华锡兰肉桂种植基地和加工包装厂应按照斯里兰卡法律和法规规定审核备案,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贸易开始前,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种植工业部(以下称斯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中方将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1.斯方应建立输华锡兰肉桂种植基地溯源体系,确保斯里兰卡输华锡兰肉桂的有效溯源。输华种植基地应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种植基地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锡兰肉桂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植物病残体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防控措施。
2.输华种植基地应在斯方监管下,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有害生物监测和综合管理。
3.输华种植基地的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斯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4.输华种植基地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记录至少两年,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应至少包括监测时间、发现的有害生物名称、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及使用化学药剂的日期、有效成分和浓度等详细信息。
1.输华锡兰肉桂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应在斯方或斯方授权官员检疫监督下进行。
2.输华锡兰肉桂的加工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具有原料场和成品库。
3.输华锡兰肉桂的存放、加工、包装、储藏等功能区应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距离。
4.包装好的锡兰肉桂应立即入库储存或使用附加包装,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5.注册加工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锡兰肉桂可追溯至注册种植基地,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种植基地名称或其注册号码、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入国家、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号码等信息。记录应保留至少两年。
2.每个包装箱上应以中文或英文标注产品名称、国家、产地(区、市或县)、种植基地名称或注册号码、加工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托盘应以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如没有采用托盘(如航空货物),则每个包装箱应采用同样标注。
3.如使用木质包装,应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4.装载输华锡兰肉桂的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应在装运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入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
1.在贸易开始的前2年,斯方应按照2%的抽样比例对每批输华锡兰肉桂实施离境前检验检疫。如2年内未发现检疫问题,抽样比例可降低到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残体或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斯方应暂停相关种植基地、加工包装厂锡兰肉桂向中国出口,直到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2.在贸易开始前,斯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如证书样本的内容和格式有变更,斯方应至少在生效前1个月向中方备案。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有关要求,对进口锡兰肉桂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新发生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6.如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及时向斯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种植基地或加工包装厂的锡兰肉桂进口。斯方应查明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根据斯方整改结果,中方决定是不是取消暂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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